大学生获得改过自新机会

来源:太原晚报 2022-02-26 23:23:49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 通讯员 吕华 孟晓宇)与舍友发生口角后,大学生郝某将舍友的眼睛打伤,涉嫌故意伤害罪。2月23日,小店区检察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依法作出无逮捕必要决定,给予郝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据悉,该案在全省尚属首例。

2021年6月5日晚11时许,省城某高校寝室内,郝某与舍友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郝某将李某眼睛打伤。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今年2月17日,公安小店分局以郝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小店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这起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今年1月份,为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小店区公、检、法、司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联合签署并启动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为在校大学生犯罪,当事人双方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案件符合提存制度的适用条件。

为更好地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该院随即按照提存制度的相关要求,邀请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司法公证员召开联席会议。会上,检察干警介绍了案情,并对能否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进行了释法说理;律师按照赔偿标准,提出了提存赔偿金的建议;公证员对提存账户等进行了说明。经会商,各方在提存程序、提存办法、提存金额等方面,形成了一致意见。

依据犯罪嫌疑人家属申请,小店区检察院在征求被害人意见,并履行相关赔偿保证金提存手续后,依法对郝某作出无逮捕必要决定。

“案件成功办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小店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起案件是该院对轻微刑事案件无羁押必要的积极尝试,对促进刑事和解、正确适用刑罚、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有积极意义。今后,该院将继续以有温度的司法情怀阐释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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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在因被害人索赔致使当事各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指定的专门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司法机关再酌定采取非羁押措施进行诉讼。

该制度适用于造成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愿意缴纳赔偿保证金的案件。

保证金数额参照案件民事赔偿标准计算确定,并高于依法应予赔偿的金额,但超过部分不得高于依法应予赔偿费用的30%(自愿超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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