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来源: 2023-01-05 23:53:06


    经房主同意“一址多照”也可以

    山西晚报讯(记者 薛建英)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允许多个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即“一址多照”(不含集群登记)……2023年1月1日起,省政府出台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办法》将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

    《办法》所称住所包含主要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办法》规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承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负责的申报承诺表,即可办理登记。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法》明确,申请人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同时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市场主体不得利用住宅(不含自建房)开办或从事下列行业和项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品;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提供集群登记的项目;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项目。

    此外,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住所以外的本省区域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以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一照多址”备案。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一照多址”备案。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有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将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申请“一照多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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